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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2016-3-17    来源: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等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四、《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分别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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