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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反垄断并非一味“降价”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7-1-20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6年12月3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医药行业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上,曾经参与调查过艾司唑仑等药品垄断案件的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查处相关药品价格垄断案件中,许多制药企业提出的疑问,既然药品价格已经放开,为什么药品涨价会被处罚?难道反垄断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单纯降低药品价格吗?

  价格垄断破坏药品市场竞争秩序

  在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市场监管二处副处长靳静介绍,2014年低价药政策出台后,西药日均不超过3-5元的药品作为低价药可以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在省级招标平台之上进行采购,此举为其价格上涨带来了空间。该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质优价廉的药品重回市场,但不可否认的是制药企业的逐利动机一直都存在,它们看到了制剂药价格上涨的潜力,那些掌握原料药关键生产入口的企业便决定不再将原料液卖给制剂厂家,而自行生产制剂。

  在艾司唑仑药品垄断案件中,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通过会议、会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市场达成并实施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依据这些企业不同的违法情节和调查过程中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国家发改委依法责令3家企业立即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对3家企业分别处以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2.5%到7%不等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60.38万元。

  在处理该案之后,靳静他们收到了很多制药企业的问题。主要就是药品价格已经放开,为什么药品涨价会被处罚?

  对此,靳静解释,我国从低价药政策出台到药品价格最终放开,政府不断采取有力措施为管制多年的药品价格松绑,目的是希望能够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而在上述案件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这一严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艾司唑仑片的涨价目的,破坏了通过竞争形成合理价格水平的市场机制。

  部分药企对市场垄断认识有误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提出,医疗行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改革目的不是让所有药品和服务的价格下降,改革的目的在于让该降的部分下降,该涨的部分还应当涨,“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降”的目的是为了返利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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