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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报 定点药店须24小时售药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7-2-10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昨日下午,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启动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此次申报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妇儿医疗机构实行政策倾斜。根据相关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须能够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优先。

  养老院内设医务室将获政策倾斜

  此次新增申报工作,医疗机构自本月27日起即可申报。药店分两批分别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自本月13日起申报,其余零售药店以及第一批未申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自5月22日起可申报。

  此次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将对所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一视同仁,不管是政府办还是社会办医药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在服务能力方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执业时限的门槛,三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二级医疗机构须满2年;一级医疗机构须满3年。不过,市医保中心明确,本次新增工作中,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妇儿医疗机构实行政策倾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和妇产(科)医院可不受执业时限限制。

  零售药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同时,北京市医保中心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优先。

  对于定点零售药店,北京市明确必须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5年以上,有稳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应在3年以上。同时,药店还要求能够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此外,零售药店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此外,据北京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介绍,目前北京市定点医药机构在2000多家的规模。定点医药机构出现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视违约情形采取通报批评、黄牌警示、中断执行协议、解除协议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记入社会保险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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