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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救助道阻且长 基金先行能否破题?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8-1-19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1月10日,在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主办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社会救助基金项目”筹备会上,一组数据引发了与会者的讨论:2011年~2017年间,北京市各级医疗机构或因药品不良反应(以下简称ADR)引发纠纷88起,患者索赔金额共计238.42万元,而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仅1.88万元。

北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刘方在解读数据时称,大量纠纷未被理赔的主要原因是责任认定不明:在复杂的临床用药情况下,如何判定患者的某些症状确是因ADR而起?如果确定是ADR,如何界定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严重ADR受害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ADR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也没有建立ADR相关救助机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沈群红说,“只有建立ADR救助机制,严重ADR受害者才能获得救助。”

救助机制建立需要法律驰援

ADR是指在合理正确用药的情况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各国住院患者发生ADR的比例为10%~20%,其中5%的患者会因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而死亡。然而,这些受害者的权益却鲜获保障。

2015年,乙肝患者冉金发向广州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对象为广州花都区人民医院、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素史克(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原因是患者在服用了葛兰素史克旗下的抗乙肝药物阿德福韦酯后,出现了骨软化症状。

法院认为,出现骨软化症状与药品质量无关,企业不承担相关责任;医院也不存在不合理、不正确的用药情况,医院也不是ADR的责任主体。不过,法院认为广州花都区人民医院由于未根据说明书上提及可能发生的ADR对患者进行定期肾功能检查,存在过失,因此承担原告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患者虽然获得了部分赔偿,却没有因为ADR获得应有的救助赔偿。

在多方无责的情况下,缺少对患者ADR的救助,会带来制药行业生态体系的恶性循环:患者因不信任企业而无法获得必要的治疗,企业因此也无法招募更多的受试者开展新药研究。“严重ADR救助制度建设是国家经济和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张晓乐认为,通过基金、保险等社会救助方式,可以平衡ADR受害者的权益和药品生产者利益,分担新药研发企业风险,构建健康的药品研发、生产、使用生态系统。

基金救助模式初探

“对严重ADR受害者进行社会救助,有基金、保险等多种手段。”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常务副会长郑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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