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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早该取消,可取消之后呢?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18-11-23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最新通告《财政部酝酿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新举措》。意味着“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将被彻底取消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调整”呢?

据了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此建议被安排由财政部办理。据悉,财政部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

最受各方关注的是对相关制度办法的修改,其中就包括,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为什么代表会提出“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

因为,实践早已证明,“最低价中标”是个坏东东。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而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除了以上3点外,还导致“中标死”,基层医疗机构无药可用。这一点,老徐在多年前一篇“药品三统一的成败得失”的文章里就有论述:在“三统一”招标政策中,提出“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的中标原则,着眼于防腐而无法规避“恶意”压价行为,致使“中标即废”;结果是腐败没防住,基层却无药可用了。

那为什么当时却会出此“下策”呢?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当然,上面对“唯低价是取”存在的问题也不是不知道,也不是不想改,去年印发的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而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对《招标投标法》现行条例第五十五条“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打的“补丁”,在最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改草案也被修改为“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意思是说: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同样在去年底,人民日报曾一个月的时间里两次发文诟病“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天不变,行业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说什么中国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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