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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二批药品集采政策正向“体系化”转变

作者:史立臣视点     来源:史立臣视点    2020-1-3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9年12月29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品种涉及阿比特龙口服常释剂型等33个品种,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和罕见病等治疗领域,涉及100多家医药生产企业。这标志着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正式启动。

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与第一批药品集中采购的区别和进步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在限定里区域,从区域试点向产品试点过渡,同时向制度化和体系化过渡。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坚持"4+7"试点及扩围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组织操作模式,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的常态化,不再选择部分城市试点,一次招采即在全国同步实施。同时,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工作机制,坚持平台操作的专业化和稳定性,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2. 明确了各地的采购基数的计算方式。

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且计算规则如下,即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3家、4家及以上的,分别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70%、80%。按照集中采购工作安排,2020年1月17日将开标产生拟中选结果,全国各地患者将于明年4月份用上第二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这一点相对第一批进入集中采购要合理很多,入选企业一家起码能保证一半的市场销量,入选企业多家的,那么对应的市场份额就会越来越大,可以保证多家入选企业相对合理稳定的市场份额。

3. 明确了违规企业的处罚方式。

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不仅会取消其申报、中选和配送资格,同时取消其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各地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资格。

第一批药品集中采购国家政策并没有明确提出了违规企业的处罚方式,也没有确定哪些个行为是违规,这次明确提出了,哪些个行为是违规行为,同时违规行为将会获得怎样的处罚。

4. 明确了入围企业准则。

5. 对入围企业可以选择供应地区的标准确定。

拟中选企业统一进入供应地区确认程序。第一顺位企业优先在供应地区中选择 1 个地区。优先选择完毕后,从第一顺位企业开始所有拟中选企业按顺位依次交替确认剩余地区,每个拟中选企业每次选择 1 个地区,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所有地区选择确认完毕。拟中选企业应结合本企业产能确认供应地区,轮到选择时必须做出确认,不得弃权,否则视同放弃拟中选资格,由其他拟中选企业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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