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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二批药品集采政策正向“体系化”转变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20-1-10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这一点,笔者并没有搞清楚供应地区选择的逻辑是什么?也就是说不管是第一顺位,第二顺位还是其他顺位,获得的市场都不是全国,而是区域性的,既然前面已经确定了,是全国性市场采购,不是区域性试点采购,那么为什么又出现了供应地区选择的政策?笔者感觉不合理。

同时在技术标也就是一致性评价相通的情况下,那么竞争的核心商务标就是价格,第一顺位的肯定是价格最低的,依次逐渐价格拉高,那么第一顺序选择完区域之后,其他的区域被其他顺位选择,其他区域就没办法获得最低价格,也就是第一顺位的价格,那么就会存在有些区域能买到价格最低的产品,有些区域只能支付比较高的价格,这一点的合理性在哪里?

而对企业来说,获得的并不是全国市场,而是部分市场。

所以这一点,可能政策之类的有一定的考量,实施起来我们再去评论吧。

6. 创建了新的采购周期逻辑。

文件中规定:

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1 家的 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1 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2 家或 3 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4 家 及以上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3 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 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 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这个新的采购主体逻辑笔者认为是非常合理的,这也是本次政策的一个亮点,中选企业为一家,就说明目前参与集采的企业比较少,那么在价格谈判层面有很大难度,价格谈判余地不会太大,所以一年之后可以进行调整,可能选择更低价格的产品进入,或者多家企业进入的产品。

周期是2~3年的,可以保证这些企业在这个周期范围之内不再参与集采,而是致力于保证产品供应,保证产品质量。

总体来看:

第二次药品集采的文件明显的由简单的政策向制度化体系化在过渡,政策的制定者也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竞争性和市场的稳定性,满足了企业相对合理诉求,但是在后期的使用量层面和回款层,并非常遗憾的没有更新更有效的政策出台。

可以明显的看出,第二次药品集采的政策文,体现了国家对药品集采的合理性,科学性更为重视,政策落地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好。

对参与的药企来说,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点,就是获得的是部分区域的集采市场,而不是全国,这要求药企对没有获得的区域的市场,以及流量市场,要充分要重新进行布局思考,构建新的营销体系进行应对,新的营销体系的构建不是裁员,而是优化营销团队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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