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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追溯相关政策多省份启动 影响所有药店

作者:药店经理人     来源:药店经理人    2020-9-25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医药网9月24日讯 近日,福建省药监局召开全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视频推进会,就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药品追溯工作进展,进行相关部署。

除此外,9月21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公告,已在全省正式启动中药饮片追溯工作,20家生产企业和77家专营企业已被首次纳入追溯范围。

可以说,为落实《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部署,多省已经进入推进药品追溯工作的“加速期”。

“回流药”将成历史

2018年11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下发《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也就是说,过去只保存有从药品生产到药品批发的数据生态将被改变,未来,药品可以直接追溯到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

结合此次河北省药监局印发的《关于将中药饮片纳入药品流通追溯范围的通知》来看,河北省中药饮片生产试点企业、中药饮片专营企业和已入网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按照数据标准化对照、数据传输接口对接和调整、数据上传三个步骤实施中药饮片追溯数据上报工作。

在完成相关的数据上传工作后,2020年11月1日起,河北全省药品经营企业将正式上报中药饮片追溯数据。

据悉,截至2020年8月,河北全省已有518家药品批发企业、386家零售连锁总部(含11211家门店)、3695家单体药店,加入追溯系统并上报追溯数据3.5亿条,初步形成了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产业链可追溯体系。

可以说,未来追溯体系建立后,通过医保、新农合等途径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经非法回收人再次销售给药店、诊所,而后销售给顾客药品,以套取医保基金的销售回流药现象将无处隐藏。

同时,在日常飞检工作中,针对销售回流药现象,监管部门多次开展的检查批次、核对单号、审验各类购药票据等监管手段也将更加高效。

药店,合规才能生存

从长远来看,建立药品追溯后,无疑对药店经营的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那么,既然涉及到药品生产到流通的各个主体,这项政策又会对整个医药商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对此,赛柏蓝-药店经理人采访到平台撰稿人码万祺表示,药品追溯对药店,乃至医药商业产生的影响,可以分为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药店成为信息化追溯系统的一环,将必然对药店信息化建设、行为操作规范提出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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