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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物注册分类改革方案正式挂网

2016-3-17    来源: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记者了解到,在制剂技术方面,我国与国际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只有少部分企业能够达到标准。国内的制剂技术比较粗糙,并没有从研发开始依据物理药剂理论,系统性的严格按照QbD的理念进行工作,并达到药事法规的规范,所以创新就更难。企业如何把技术规范产业化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工作。
  
  细则待定,药企如何走?
  
  “关于‘老三类’中3类药今后该怎么走,我也在学习和期待中。”王泽人如是说。
  
  如今,3类化药的定义是,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这意味着其不再拥有新药新证书,上市后技术转让已然行不通,可以考虑上市许可人这一途径。同时,其还没有3-4年的监测期,并且从此只能是通用名药物,不可以再使用商品名。”程增江说。
  
  “51号文对化药3类开发的影响是巨大的,药企要调整开发策略,但也会造就一些独家品种,成为政策的受益者。有些政策细则仍待明晰,特别是新3类品种的临床试验会如何要求?同时,原规定和新方案在执行上如何过渡?虽然失去了新药的光环,但作为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原研药品的仿制产品,其含金量将提高,而这也是值得期待的。”
  
  在这个时期,对中小企业来讲,更是挑战。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小型特色产品药企如果没有创新能力与资金来源,要尽早谋求兼并。转行也是企业可以考虑的,利用现有的条件和设备做化工品等。而大企业则应该继续走新药研发的道路,以占据一定的市场地位。”
  
  同时,药价、医保、医疗的投入也将牵动企业的研发动力和未来的发展。
文章链接:中国制药网 http://www.zyzhan.com/news/detail/52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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