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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追溯存三种路径,中国走哪条?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7-3-17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中国药品安全追溯系统调研”结果显示,认为企业主体必须获得患者用药的追溯数据是没有法定保障的。尽管企业目前都采用其他手段去收集这些信息,这只是企业的需要。现行法制环境没有为企业创造这种法定的环境,要求医院向企业报告最终药品使用情况。

  因此,向下追溯的深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追溯深度,行业有比较一致的意见:一是得到许可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确定的合作关系范围,企业应该有义务追溯到全部产品数据。二是药房销售记录和医院销售和使用记录,按照现有的法规需要保存备查。这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三是企业或者国家发起不良事件追溯,可以有不同的追溯模式来实现。这需要顶层来决策。

  启动2D标识追溯

  记者了解到,2013年欧盟就已经正式颁布了“假药指令”。为了加强药品监管力度,2016年欧盟又对外颁布了《授权法案》。《授权法案》指出,到2018年第4季度实现在全国实施的总体目录。《授权法案》的目标是保护从合法途径获得药品的患者免于假药危害;内容是覆盖整个欧盟的系统认证药品的真实性。

  另外,欧盟政府对药品追溯承担的责任较多,例如建立相关独立机构运行一个数据库、建立UDI系统可以在分销过程标识产品、UDI系统应该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建立UDI数据库规则应该透明等。另外,在器械标识上,上市器械所有包装层次都需要有UDI,而UDI必须在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中使用,在临床总结文件中使用,在注册申请过程中使用。

  在国际化上走得比较协调的步伐:第一,普遍结合物流进行追溯。由于追溯系统与药品供应链的全球空运、海运物流系统密切相关,离开全球运输系统的信息化标准,离开物流过程来讨论,不现实。第二,采用了国际通用物品编码格式。单独由一个国家建立唯一标识,一个国家自己编码的唯一性,只能在自己管辖范围得到运用保障,不适合当前国内改革开放的步伐。第三,生产企业自己赋码并在国家注册库登记。企业自己按照质量体系自行赋码。标识在药品和包装上,同时将赋码提交国家监管部门备案,体现了企业是真正药品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与我们目前产品赋码情况正好相反。如果将代表物流信息的赋码与国家药品注册数据库信息绑定,并免费开放给公众,可以形成开放的市场化监管机制。

  严樑认为:“药品追溯绕不开三个原则:患者使用原则、供应链使用原则、国际化原则”。

   “药品追溯绕不开三个原则:患者使用原则、供应链使用原则、国际化原则。”严樑认为,当前解除困境的办法是,企业自己将追溯信息交给一个不开放地方,企业可以自己解放。然后需要国家先明确框架,企业做什么,国家做什么。另外,由于历史原因的影响,中国只能走双通道追溯的路径,企业决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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