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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谈判应该怎么谈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7-3-31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3月11日,“两会”期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医改办相关领导就“‘十三五’开局之年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其中药品价格谈判被作为重点关注问题提出。

  各地试点无统一标准

  药价谈判是在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采取统一谈判的方式,把价格偏高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的价格降至合理区间,首次提出是在2015年5月发改委发布的《推进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要建立多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机制。

  2016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种谈判药品降价,降幅均超50%。目前,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临床需要,正在遴选45个可能会开展价格谈判的品种。

  2016年开始,全国部分省已经开展药品价格的谈判工作,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山东省等。其中,山东省青岛市2013年就开始针对高值特殊药品耗材进行谈判,确定是否能够纳入政府设立的用于大病保障的专项资金,引入谈判团购降价机制,整合全市参保患者资源,以市场换低价为策略,与具备资质的制药企业展开谈判。谈判综合考量实际疗效、价格让渡、服务保障等多种因素,经过药品遴选、专家评估、公开招标、社会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准入名单和医保支付价。经谈判的高值特殊药品耗材实现普遍降价,在原来市场价的基础上,药品价格综合降幅达30%以上,降价幅度最高可达54%。

  国家包括各地在实践谈判定价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很多地方省没有将谈判定价落地实施也正是困于没有可以依据的措施和细则。

  以听证会形式展开

  笔者认为,药品价格谈判应该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制药企业之间展开。谈判过程中,双方各自任命谈判代表。谈判目的是促使医保基金和制药企业在补偿金额上达成一致。原则上,双方对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说明该药品价值充分,且代表了参保人与制药企业利益的均衡。

  谈判最好以听证会的形式展开。在听证会过程中,每一方参加人数不宜过多,国际经验一般是5~7人。也可以邀请私人医疗保险协会代表以嘉宾身份参与听证会,在谈判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发言和提问,但并不属于听证会任意一方。

  在价格谈判之前,医保基金委员会最好能够完成对药品的全面评估,并将相关文件公布在其网站上,包括制药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效益评估决策等。医保部门在征得制药企业协会同意后,将这些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如有需要,制药企业在听证会之前与医保部门进行交流。在听证会时,双方谈判代表需悉数到场,除非双方在之前已经对将要进行的分析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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