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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谈判应该怎么谈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7-3-31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谈判中,双方可能还会对是否需要支持补偿金额决议的额外信息,以及如何通过数据分析获得这些信息进行讨论。若双方谈判代表对分析的必要性无法达成一致,只要其数据可以提供与补偿金额相关的证据,双方均有权要求进行分析。

  谈判必须在医保部门决议公布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国际上一般4~6个月。由医保部门制定听证会议程,并设定谈判起始时间和接下来每次听证会的日期。另外,每次听证会的结果都必须进行记录。协议文本将在会议结束时进行投票,并由谈判人签字。

  谈判的依据为是否纳入医保基金的结果、对照疗法的年度治疗费用(指每个患者服用该药物一年的花费)以及该药物在其他国家的销售价格。医保基金的评估结果即药品价值的程度和可能性为最重要的依据。

  符合卫生技术评估要求

  谈判结果根据药品价值的不同进行划分:如果评估结果认为,该药物具有较高的价值,则在年度治疗费用基础上增加一定金额;如果新药相对对照疗法价值基本相当,谈判结果应使其年度治疗费用不超过当前已有的最经济的替代疗法的年度治疗费用;如果新药价值低于对照疗法,且无法划分到适当的参考价格组中,则在对照疗法年度治疗费用基础上扣除一定额度。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发展新趋势都是采取一套综合方式,即原有的药品定价方式结合卫生技术评估(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HTA)的应用。HTA是指对卫生技术应用后短期以及长期的临床安全性、有效性(效能、效果、患者自评效果和健康相关的生存质量)、经济学特性(成本-效果、成本-效益、成本-效用)和社会适应性(社会、法律、伦理、政治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的综合评价的一套政策评估方法。

  相比药物经济学评估,HTA更加重视社会效益,符合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其优势表现在两个方面:

  1.合理控制药品支出。增加价美物优(Valuefor money)的药品的使用。这一方面控制了由于药价升高带来的国家、医保基金和个人承担的医疗卫生支出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患者能得到优质的药品治疗。

  2.鼓励研发创新。同种药品中具有创新性或优质的药品,基准价可高于其他同种药品,但需严格控制差价率幅度。这意味着,在实行医保支付基准价的情况下,创新药或者独家剂型可享有一些优惠政策的支持。

  药价谈判需要全面掌握药物投入临床使用后的各项安全性、有效性结果数据和经济学方面的基础数据,这是进行科学、客观HTA的基础,并且药品定价方式,如谈判机制,也需要广泛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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