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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处方药“不应封死”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19-5-8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修订草案有关网售处方药的规定引发与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修订草案中第58条第4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蒋立虹认为,由于互联网药品销售可能是未来的一个趋势,所以在草案当中不应该直接禁止,而是应该加强监管,可以进行互联网药品的销售。

吴恒委员也表示,建议这个问题再斟酌一下。因为处方药前提是要有医生处方。随着“互联网+”的深入,网上医疗诊断也将日益成熟,更多进入到人们生活中,因此处方药在网上销售也是可行的,建议先不要完全封死。

此外,《我不是药神》电影中,患者购买未在我国注册批准的印度仿制药被认定为“假药”,也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修订草案中对“假药”与“劣药”认定标准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建议利用这次修改机会,对“假药”的认定标准再作深入研究,即重新审视该条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需要把握的度。

网络购药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对于修订草案中的第58条第4款“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的内容,姒健敏委员建议取消这条款定。

姒健敏认为,这与现实和发展不相符,包括互联网医疗、网上远程医疗等平台,已经普遍展开网络销售处方药。姒健敏建议,对这一款规定应当予以删除或者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的,应当依据执业医师电子处方或上传的处方审核售药,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电子处方或者是上传的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吕薇委员建议将该项规定修改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通过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向用户销售药品时,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吕薇表示,这对线上线下是同等要求,也符合电子商务法。目前,在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通过网络购药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需求。所以,目前关键是一方面要对非正规药品销售网站进行打击,另一方面是要通过完善电子处方和电子签名、大数据跟踪等信息手段,允许网上药店经营处方药。

实际上,此前已有政策对网售处方药进行了相关规定。

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其中第18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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