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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处方药“不应封死”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19-5-8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吕薇指出,这说明现有的规定已经有比较明确的管理办法了,因此建议要落实主体责任,创新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运用大数据实现网上药品销售的科学监管和社会共治。

假劣药认定尚需进一步明确

关于“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另一个话题。

此前,影片《我不是药神》中的印度药品格列宁在中国未登记或批准上市,所以被称为假药,也一度引发关注。

此次修订草案中第93条中对假药的认定方面,明确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及销售的”这一情形。

曹建明表示,热播电影《我不是药神》反映出那些自身患病又经济困难,不得不购买未经批准的国外药,这一人群所面临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真实案例,值得高度重视。建议利用这次修改机会,对“假药”的认定标准再作深入研究,即重新审视该条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需把握的度。

吕薇也表示,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规定,建议重新分类,增加一类违禁药品。因为修订草案第93条当中将国家禁止使用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视为假药,这样不够严肃。“假药就是假药。国家禁止使用的,尤其是没经批准进口的药,怎么就成了假药了?应进一步研究。”

吕薇建议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一类禁止药品,在处罚上可以比照假药处罚,同时进一步梳理什么是假药和劣药。

修订草案第93条中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的为假药。而第94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这两条也引起吕薇关注。“我觉得含量不够和成分不对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样的,而且第94条中的劣药大部分讲的是过期和不标注批号的药品。建议直接说哪几类属于劣药就行。”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柳红表示,建议草案中对劣药的认定再增加一项,即使用过期原料等不符合药用要求原料生产的,也应该视为劣药。理由是在药品监管的实践中,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药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实践中对检验不合格的成品,一般按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规范责令限期改正,处罚过轻。

对此柳红建议,在第94条劣药这一项里加上一款,将使用过期原料进行不符合药用要求生产的,按劣药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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