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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中标价与带量采购走向何方?

作者:医药经济报     来源:医药经济报    2020-5-8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国家医保局主导的带量采购已进行第二批,有坊间消息说今年会推出第三批。原则上,对过评的药品均会实行带量采购(视品种具体情况由国家或地方组织进行)。同时也推进医保目录准入与支付标准(价格)紧密结合,改变了以往医保药品常规目录调整仅只对通用名(或附加临床使用限制),而不涉及支付标准(价格)的历史。

从目前带量采购的趋势可以看出,不管是对通过国家谈判还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带量采购,都有一个共同点——产生结果之时,医保支付标准也同时产生:前者支付标准与谈判“价格”挂钩,后者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划等号。未来的发展支付标准,将成为药价形成“天花板”的重要因素。药品进入目录后,进入国家集采或各省采购以此标准来挂网,而协议期满续签的药品,则允许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议价”(降价为主)。需要逐渐完善这种采购模式并在省级集采中全面推广,借此构建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体系,最终推动形成良性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但是,由于过评企业的具体情况,出现有些品种过评企业已达20余家,但是根据中标企业取“N-1”的原则,对过评企业多的品种,中标企业目前最多也只能6家,这对集采没中标但同样花了大量人力、物力用于过评的企业有失公允,同样以中标价格高低按顺序对供应地区进行遴选,那么在临床实践中,很多地区的患者失去了对心仪药品的选择权。同理,一些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也失去了使用得心应手的品种的机会。同时还出现了在中标的同通用名药品中,由于中标价格低的肯定遴选用药量大的发达地区,反之,不发达地区则会面临使用中标价较高的品种,所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会影响医生处方及患者的选择。

鉴于此,在未来按通用名来进行统一支付的原则下,支付标准将成为一个标杆。建议临床用药应根据患者承担能力“丰俭由人”,可以做一些选择。以往“一品两规”的做法还是可取的,这不仅会影响医院对于用药的态度,也会影响药企对药品定价的重新考量。

国家医保局带量采购药品在第二次目录中出现非医保药品理应属于正常情况,因为带量采购的所有文件没有哪一条显示只采购医保药品而不许集采非医保药品。但从多途径、多层次对药品进行采购的维度考虑,一些过评的自费药建议可由卫健委组织医联体或医共体进行团购。同样,一些短缺药则由工信部、卫健委、医保局、商务部等主管部门互相配合予以完成,或是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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