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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药品追溯平台要“翻身”了?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2018-9-21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卫柏兴提出,《意见稿》强调了智能监管和鼓励追溯创新,所以电子监管码不可能被重启。“我建议药监局要考虑到原电子监管码生产企业改造生产线的成本,如果能把创新的追溯功能与其结合,进行二次利用,会大大节省生产企业的相关成本,有利于新追溯方案的落地和开展。”他说道。

轻重缓急,体系建设非一蹴而就

按照《意见稿》规划,各省(区、市)可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实施规划,按药品剂型、类别分步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从这项要求可以看出,药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药品剂型和类别的复杂性使其要从容易的做起,先易后难,逐渐地开始建设。而卫柏兴也表示,这项指导政策很正确,如需要恒温环境的,抢救急救的药品,尤其疫苗类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应率先纳入追溯体系,率先追溯。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的使用范围中特意指出,本意见不适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原料药和特殊包装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对于不适用的原因,两位专家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目前的技术手段,卫柏兴指出,药品规范性的外包装对信息的追溯在技术方面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药监局指出不适用也情有可原。但目前还只是意见稿,相信后面一定会有针对中药材、饮片等的解决方案出台。

而温乙刚则认为,这些药品的特殊性使其不太容易实行追溯。首先,中药材的种植方式和农作物一样;其次,中药饮片有其特殊的炮制技术;最后,专利,中药有其独特的秘方,为了保护秘方不外露,所以有些成分和剂量不能放在检验报告里。

那么这是否代表不能实行?温乙刚认为并不是,关键在于过程比较复杂,需要更加严密的技术和基础手段去实行。总体而言,现阶段要有现阶段的一些办法,然后再根据技术的发展去进行完善,使得药品追溯更加容易。

至于要如何实行追溯,温乙刚指出,首先可以按照属地进行追溯,例如中药材的种植,在哪个属地种植便从哪里抓起,从种子、施肥、土壤等开始就要规范、标准;其次是根据不同的环节去实行追溯,谁生产谁负责,谁运输谁负责,谁包装谁负责,谁储存谁负责。

此次《意见稿》的出台是国内第二次部署建设全流程的药品追溯体系,联想到第一次的药品追溯体系,不免使人对其有效性打上问号。同时,《意见稿》明确,持有人应切实履行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责任,实现信息化追溯,同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以便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验证反馈。在这个过程中,就有业内人士担心会出现药企“应付式”对待。

“应付都会出现。”温乙刚说道。但无论是否是“应付式”对待,只要执法严格,即使是应付,药企也得按照要求去做,从而达到药品的可追溯。另外,如果法律严格,对于出现问题的企业实行重罚,药企也不敢去应付对待。至于其有效性如何,只要执法严格起来,这个过程自然会有效,主要担心的是执法不严格。所以,监管部门的事中检查和事后严惩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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