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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为药品现代物流定标准

作者:辽宁日报     来源:辽宁日报    2019-7-19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第四条 我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药品现代物流活动以及企业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应当符合本标准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设置与其药品现代物流业务相适应的物流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物流管理工作,至少配备1名物流专业管理人员和1名计算机相关专业人员。

第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收货验收、养护、保管、出库复核、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培训,各岗位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物流相关操作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制定符合药品现代物流管理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也应制定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第八条 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企业应制定委托储存配送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范本,明确委托方、被委托方各自责任,内容至少包括: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和期限;收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退回等仓储、物流过程涉及药品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责任约定等。

第九条 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物流配送能力以及被委托储存配送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仓储设施。药品仓储区域(包括收货验收区、储存区、拣选作业区、集货配送区等)应设置为平面库或高架仓库或自动化立体仓库。

(一)平面库的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4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高架仓库的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6米,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自动化立体仓库的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20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药品仓储区域用地应为自有或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二)除特殊药品、冷藏药品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外,其他常温、阴凉储存药品的零货均应通过现代物流系统拣选、传送和出库。零货拣选区域温度控制范围应是10℃-20℃。

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实现药品入库、上架、分拣、传送、出库的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包括机械化装卸、传送设备和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分拣设备,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存储设备、库内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构成,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一)入库管理设备。在仓储管理系统协同控制和管理下,实现货位自动分配、自动识别、自动寻址功能。

(二)存储设备。配备托盘、自动化立体货架或高位货架及其他货架(如隔板货架、流利式货架等)。高架仓库应配备重型组合式货架,零货区应配备隔板货架或流利式货架。托盘、货架全部标识条形码,实行货位管理,一位一码,通过仓储计算机系统控制、管理和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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