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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为药品现代物流定标准

作者:辽宁日报     来源:辽宁日报    2019-7-19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三)库内输送设备。输送设备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辊道式、链条式或皮带式输送机,覆盖收货验收区、储存区、拣选作业区、出库复核区、集货配送区,通过动力输送线实现自动、连续、闭合的物流传送。

(四)分拣设备。采用条形码扫描或无线射频、电子标签、货到人等识别技术或自动化分拣机完成分拣,通过动力输送线传送至出库复核区、集货区。拆零拣选应选用数码拣选系统(电子标签DPS不少于300枚)或无线射频技术(手持终端RF/PDA不少于20台)。

(五)出库设备。输送系统自动分配出库复核口,采用条形码扫描或无线射频等识别技术完成复核操作。出库复核滑道不少于5条。

第十一条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配送能力相适应的封闭式药品运输车辆。经营冷藏药品的,还应当配备冷藏车、保温箱等运输设备。冷藏车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QC/T449-2010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要求。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冷藏车不少于2辆、保温箱不少于10个。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满足药品现代物流运营需要的仓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系统采用条码扫描或无线射频等识别技术,覆盖收货验收、上架、储存、补货、盘点、出库等药品仓储物流质量管理全过程,实现各作业环节自动、连续的物流传送。

第十三条 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企业仓储物流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与委托方药品购销存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的条件,实现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退货操作等物流作业数据在委托方、受托方之间信息交换实时同步;按委托方指令实现药品出入库、配送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 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企业应当至少配备两套互备的服务器系统(双机热备)或NAS网络存储服务器,实现无人工干预持续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配置运输管理系统,具备对药品运输计划、品种、数量、批号、工具、人员、过程、发货时间、到货时间、签收、冷链药品过程温度以及委托运输情况等进行跟踪、冷链定位、记录、调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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