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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采购4月启动 药店或成主体

作者:医药网     来源:医药网    2020-4-10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五)定点药店销售省药械采购平台之外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保支付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六)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比例另行规定。

(七)具备及时供应医保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八)配有1名(含1名)以上执业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九)严格规范药品、医用器材等进货渠道,经营药品或医用器材等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十)具有独立营业场所,营业面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设置要求,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含2年)。

(十一)药店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全员按规定参加本单位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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